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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8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明龙与四川川新工程有限公司、曲斯基、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龙,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斯基,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38号原告:何明龙,男,藏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号1栋1-2-5-1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斯基,男,藏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龙,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瑞,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秋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明龙与被告四川川新工程有限公司、曲斯基、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何明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龙因与被告曲斯基结清运输费而提出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30.00元,由原告何明龙负担。审 判 长  王佑成审 判 员  宋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