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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彩凤、周俊太等与赣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凤,周俊太,赣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初16号原告陈彩凤,女,1941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蓉江新区。原告周俊太,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始清,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涛,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文明,市长。委托代理人邱俊昊,赣州市蓉江新区管委会高校园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金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彩凤、周俊太诉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彩凤、周俊太以其与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彩凤、周俊太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凤、周俊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彩凤、周俊太承担。审 判 长  王丽琼代理审判员  高 霞代理审判员  赖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泽安代理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