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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敬荣与张宝坤、张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荣,张宝坤,张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22号原告:曹敬荣,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宝坤,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坤,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荣与被告张宝坤、张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敬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敬荣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