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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杰灵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2277号原告:张杰灵,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灶坪村道治*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原告张杰灵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灵,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杰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淘宝公司退还货款1048元,并依法按照货价十倍的标准赔偿10480元;2.淘宝公司承担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费9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张杰灵在思明区家中,用计算机在仙桃市珠芾副食店所属淘宝网店“滇草辑”进行购物(旺旺号:滇草辑)。张杰灵看中了店里一款产品“滇草辑三合一片”,产品介绍其成分有“三七、丹参、山楂”,具有“降血压、降三高”等保健功效。张杰灵对仙桃市珠芾副食店的宣传深信不疑,于是购买了16份,单价65.5元,总价为1048元,仙桃市珠芾副食店包邮并送货上门。张杰灵收到货后当天就服用产品,半夜拉稀不止,身体出现不适。在友人的提醒下才发现“滇草辑三合一片”为三无产品,该产品为预包装罐装食品,本人仔细核对后发现产品本身没有保健食品的“蓝帽”标志,也没有食品QS标识,并且仙桃市珠芾副食店未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非法违规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只能在保健品中和药品中使用的药材“三七”。“三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定义的药品,根据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规定,上述成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至此,张杰灵认为此款“滇草辑三合一片”为三无产品,并且非法添加药材“三七”,张杰灵认为此款“滇草辑三合一”产品已经严重涉嫌违法,应认定该产品为不安全食品。同时,张杰灵认为仙桃市珠芾副食店生产的滇草辑三合一片产品作为药品的话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的话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非法添加中药“三七”,应认定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产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仙桃市珠芾副食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为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淘宝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有责任督查销售者的身份情况以及食品安全情况。仙桃市珠芾副食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淘宝公司应当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故张杰灵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淘宝公司辩称,一、张杰灵的诉求以产品责任为诉因,淘宝公司既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此外,淘宝公司尽到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各项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张杰灵诉请淘宝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和赔偿以及承担网页保全发生的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证据显示张杰灵通过支付宝平台将货款向卖方支付,淘宝公司从未收取过任何货款,没有退还货款的义务和责任,更没有赔偿和应承担张杰灵费用的责任。三、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可以依法依规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张杰灵此前没有依据平台的归责和流程申请披露卖家信息,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张杰灵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网购收据、《公证书》、公证书发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淘宝公司提交了《公证书》两份、买家注册信息、卖家注册及身份信息、订单详情、交易日志、卖家入驻资质审核材料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1日,张杰灵通过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向仙桃市珠芾副食店所属网店“滇草辑”购买“滇草辑三合一(11头田七粉云南文山20头三七粉和压片紫丹参特级山楂三合一颗粒)”16盒,总价为1048元。2017年1月18日,厦门市庐江公证处出具(2017)厦鹭证内字第03448号《公证书》,依张杰灵申请,对其上述网购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同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向张杰灵开具900元的公证与法律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查明,仙桃市珠芾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经营者为刘辉旋,经营场所为仙桃市工业园区创业路56号,经营范围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2017年2月24日,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张杰灵出具一份《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仙桃市珠芾副食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还查明,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其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审理中,淘宝公司提交仙桃市珠芾副食店注册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经营者刘辉旋的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及刘辉旋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已对该销售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供给张杰灵。张杰灵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同时确认其未向淘宝公司投诉仙桃市珠芾副食店。本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为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的联系方式。淘宝公司已提供仙桃市珠芾副食店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张杰灵并未向淘宝公司投诉仙桃市珠芾副食店,淘宝公司诉前对仙桃市珠芾副食店侵害张杰灵权益的行为并不知晓,故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杰灵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杰灵可另行向仙桃市珠芾副食店主张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张杰灵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陪审员 (辛 鹏)人民审判员 (陈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