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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140号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广场。法定代表人:周佩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蔚、李小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杨飞(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燕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