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5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银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春燕、陆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5787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四川省银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春燕、陆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116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二、驳回闫春燕、陆斌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四川省银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 人民陪审员 刘盛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明 书记员朱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