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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银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春燕、陆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5787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四川省银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春燕、陆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116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二、驳回闫春燕、陆斌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四川省银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 人民陪审员  刘盛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明 书记员朱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