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银太、张海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银太,张海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银太,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青,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再审申请人张银太因与被申请人张海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05民终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银太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在受到被申请人不法侵害时才实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被申请人未提交医疗结算票原件。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银太与张海青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张海青受伤,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原审法院对张银太称系正当防卫的理由没有采纳,根据医疗费等相关证据判决张银太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银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