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梁贤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贤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41号罪犯梁贤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景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梁贤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贤阳在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9次,单项表扬4次,并主动履行了生效裁判中部分财产性判项。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梁贤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梁贤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贤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二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