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鲁克余、俞仁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克余,俞仁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鲁克余,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俞仁水,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克余诉被执行人俞仁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7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