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祥西与胡顺朝、胡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西,胡顺朝,胡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934号之一原告:曹祥西,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胡顺朝,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珍,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西诉被告胡顺朝、胡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祥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祥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祥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曹祥西承担。审判员 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