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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祥西与胡顺朝、胡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西,胡顺朝,胡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934号之一原告:曹祥西,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胡顺朝,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珍,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西诉被告胡顺朝、胡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祥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祥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祥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曹祥西承担。审判员  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