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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增功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增功,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行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增功,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云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德栋,该局法制大队副中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恒杰,该局港沟派出所民警。上诉人刘增功因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行初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23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原告家人于9时50分、55分、57分三次打110报警,出警民警了解系有关行政机关在拆除原告房屋。在此过程中,原告及儿子刘洪磊与拆迁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该案被告已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报警时,自己已经知道系政府拆除行为,再报警要求被告履行调查的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原告父子与拆迁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情况,原告报警后,被告已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故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保护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为由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增功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刘增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面对上诉人房屋被强拆时未及时制止,未履行法定职责,当上诉人被拉到警车上之后,强拆人员对上诉人施暴,被上诉人亦未采取制止措施,两次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均未制止。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强拆人员不仅将上诉人的房屋非法暴力拆迁,上诉人屋内的财产一并损毁,被上诉人应当有职责保护,对违法拆迁人员的行为笼统地归结为政府拆迁行为,放纵非法强拆人员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且本案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上诉人的合法房屋即使拆迁也应当遵循法定程��。三、本案被上诉人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法定职责,上诉人多次打电话报警求助,但被上诉人不但延迟出警,到达现场后并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四、被上诉人主张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的行政行为并非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不属于职责范围,以此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并未排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适用,只要是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公安机关均应立案查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同时暴力拆迁过程中常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肆意侵害,对暴力侵害公民人身权、生命权的行为公安机关理应制止并严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法院(2016)鲁0112行初217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履行保护上诉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职责(即对上诉人房屋被非法侵害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对上诉人的房屋实施拆迁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此,上诉人也知道系政府强拆行为,该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房屋拆迁行为立案查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其房屋被拆迁属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并造成财产损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因拆迁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被上诉人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及时对伤害案件初步询问,调查,提取物证等,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增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国才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胡一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