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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廖洪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洪忠,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高中文化,原某村委会主任,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廖洪忠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5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洪忠于2013年10月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假冒廖某某(廖洪忠之子)为返乡农民工,伪造土地转包协议、创业投资计划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重庆市涪陵区廖仑花木种植场”,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洪忠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洪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洪忠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廖洪忠对此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洪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赃款人民币24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伦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