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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守里与被上诉人仁寿县鑫河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守里,仁寿县鑫河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守里,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县鑫河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刘光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守里因与被上诉人仁寿县鑫河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守里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守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守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74元,减半收取14437元,由上诉人刘守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卫平审 判 员  王美福代理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