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4667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维金、陈世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维金,陈世花,高存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667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李锐,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高维金,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世花,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高存文,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维金、陈世花、高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维金、陈世花、高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维金、陈世花、高存文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维金、陈世花、高存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