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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家江、邵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江,邵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江,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宗军,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家江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1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1168��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元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