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华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华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7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华敏,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南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华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华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华敏和被害人马某1(16岁)同在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环湖路顺德公鱼庄务工。2016年7月26日10时许,韦华敏与马某1在该鱼庄仓库内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随后韦冲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回到仓库内将马砍伤,致使马的头部、背部和手部多处受伤。得手后,韦华敏要其他同事报案,自己留在原地等候处理。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赶赴现场抓获韦华敏。经鉴定,被害人马某1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以上事实,被告人韦华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人陆某、祝某、卢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病历资料、伤情照片,抓获录像,被告人韦华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华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华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没有异议。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韦华敏持刀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犯罪后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华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