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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孙倩、周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孙倩,周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5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负责人:陈路,该行行长。被告:孙倩,女,汉族,1992年2月11日生,住淮安市。被告:周成,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生,住淮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被告孙倩、周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以已经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