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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78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南路50号。法定代理人:刘琴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锋,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护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