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328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