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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328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