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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赵华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赵华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867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负责人:刘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玲,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瑶,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赵华南,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被告赵华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190元,共计419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90,退回原告1500元。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