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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亮与石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石亚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36号原告:赵亮,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石亚丽,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诉被告石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亮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