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亮与石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石亚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36号原告:赵亮,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石亚丽,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诉被告石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亮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