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全根、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全根,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92号申请人:丁全根,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飞,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申请人丁全根因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3月28日在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冠海308”轮担任船长期间被拖欠工资559,524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暂计30,112.71元,共计589,636.71元,现因“冠海30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和解协议书、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复函、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冠海308”轮于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丁全根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冠海30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1009号、(2016)闽7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丁全根的债权登记申请;二、对申请人丁全根登记的559,524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丁全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