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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1、钟某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钟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38年3月4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钟某,女,1944年7月1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63年3月2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某3,男,1964年9月14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钟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2已自行按本院(2016)吉0282执34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张某2与申请执行人张某1、钟某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1、钟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