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1、钟某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钟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38年3月4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钟某,女,1944年7月1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63年3月2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某3,男,1964年9月14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钟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2已自行按本院(2016)吉0282执34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张某2与申请执行人张某1、钟某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1、钟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