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710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张瑞乡、徐大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张瑞乡,徐大鹏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1民初98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住区(翠溪园)1-6、1-7、1-8底商。主要负责人: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焘,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瑞乡,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徐大鹏,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瑞乡、许大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退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审判员  王先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