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526号强某某、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5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抓获,同年6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德群,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湛公勤,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抓获,同年6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群、湛公勤(实习)、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3份开始,被告人强某某为赌博渔利,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数个名为“小强欢乐德扑圈”的微信群,招揽群内成员下载一款名为“德扑圈”的手机软件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李某为其帮忙。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前往本市未央区凤城十路保利拉菲公馆小区被告的住处将被告人强某某、李某抓获,并查获了用于聚众赌博的平板电脑,手机等工具。经查,二被告招揽的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了600人,获利超过5万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强某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0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对起诉书指控的参赌人数,获利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赌人数、获利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强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强某某为赌博渔利,于2016年3月开始,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数个名为“小强欢乐德扑圈”微信群,通过微信招揽群内成员下载名为“德扑圈”的手机软件进行赌博;其并雇佣被告人李某为其帮忙。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十路保利拉菲公馆小区被告人强某某住处将被告人强某某、李某抓获。并查获用于聚众赌博的平板电脑,手机等工具。经查,获利约5万元,参赌人员累计约170余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明细、指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强某某聊天记录提取、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0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某某、李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惩处。关于被告人强某某辩护人称强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之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唯被告人强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参赌人数、获利有异议一节,经查,被告人强某某手机微信群内有600余人,并非全部参与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数应以下载被告人强某某提供的手机软件实际参与的一百七十余人认定;对获利有异议,其又提供不出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赌博用具苹果手机二部、苹果平板电脑三台、记录本八册、纸张五页依法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强某某、李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