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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莉萍、成都文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萍,成都文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萍,女,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成都文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庆云北街46号,机构代码:201972500。法定代表人:张世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1)德仲裁字第144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萍与被执行人成都文汇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659.03元,仲裁费19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1)德仲裁字第1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