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江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江国强,陈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9845948-8,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军,行长。被执行人江国强,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陈延萍,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国强、陈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国强、陈延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国强、陈延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国强、陈延萍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国强、陈延萍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6684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