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景会与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会,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853号原告:田景会。被告: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新村村第二自然村竹园下(现为桦阳二路)地段。法定代表人:林妙婷。原告田景会诉被告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景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景会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8日在被告处任职清洁工,每月工资为2300元。被告从2016年10月起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资,后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辞职。截止原告辞职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983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目前被告已经结束全部生产经营。原告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原告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83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4、工作卡。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5、工资表。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4983元的事实。被告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既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开庭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景会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在被告处任职清洁工,每月工资为2300元。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起未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共欠原告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部分工资4983元未支付。原告曾于2017年2月28日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认为原告已经超过法定年龄50周岁,不具备劳动争议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于当日作出博劳人仲案不字[2017]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在被告处工作时年满53周岁,已达上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主张被告共拖欠其劳务报酬4983元未支付,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4983元未支付,被告应予清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田景会支付劳务报酬49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惠州市园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堂 辉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