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江来、沈永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来,沈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16号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江来,男,1982年4月6日生,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沈永江,男,1977年9月10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本院在被执行人赵江来、沈永江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江来、沈永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沈永江履行缴纳罚金7000元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赵江来、沈永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 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会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