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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邵顺光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顺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55号罪犯邵顺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10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8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8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邵顺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余刑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顺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