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月亮、徐月生与被申请人徐小军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月亮,徐月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民特2号申请人:钱月亮,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人:徐月生,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人钱月亮、徐月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钱月亮、徐月生与被申请人徐小军系母子、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徐小军因与父亲关系不和,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徐小军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小军,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天桥街64号,系申请人钱月亮、徐月生的儿子。徐小军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申请人钱月亮、徐月生申请宣告徐小军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徐小军户籍地居委会发出寻找徐小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小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小军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钱月亮、徐月生申请宣告徐小军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小军失踪;二、指定钱月亮、徐月生为失踪人徐小军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飞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