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印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印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088号原告王凤兰,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凤台大道中段路北电商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焕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印军,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王凤兰诉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印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凤兰诉称,原告依据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2014)郑管证经字第1573号公证书,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闫长在、郭怀现、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郑管执证字第039号执行证书,认定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等对原告负有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整及利息7.5万元,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当日受理申请。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该院当日出具(2016)豫0902执31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当日受理申请。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得知,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于2016年11月28日和被告郭印军签订了《濮阳中泰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濮阳中泰纸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7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原告认为,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在明知对原告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依然和被告郭印军进行股权转让,为逃避执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阻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依法确认两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濮阳中泰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凤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曹 帝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