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俊森、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森,李新民,张向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森,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乐陵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民,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乐陵市交通局职工,住乐陵市城区。原审被告:张向雁,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上诉人杨俊森因与被上诉人李新民及原审被告张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俊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俊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杨俊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孚审 判 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