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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曦与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曦,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宁云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修强,陈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曦,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英,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13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炜,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达路58号今典别墅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董事长。原审被告: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城。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原审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达路58号今典别墅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传美,董事长。原审被告:万宁云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城忆云山水酒店B栋0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董事长。原审被告:陈修强,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陈刚,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陈曦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宁云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修强、陈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上诉人陈曦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031元。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于5月22日向其送达了上述通知书,但上诉人陈曦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陈曦在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曼审 判 员 熊鹤祥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