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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靳增申与靳春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增申,靳春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17号原告:靳增申,男,汉族,1949年7月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靳春祯,男,汉族,1955年3月25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增申与被告靳春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增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增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增申负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