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靳增申与靳春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增申,靳春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17号原告:靳增申,男,汉族,1949年7月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靳春祯,男,汉族,1955年3月25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增申与被告靳春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增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增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增申负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