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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明奇与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奇,宋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085号原告郭明奇,男,出生于1966年4月5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宋学华,男,出生于1988年4月7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奇诉被告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明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郭明奇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茜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