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明奇与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奇,宋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085号原告郭明奇,男,出生于1966年4月5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宋学华,男,出生于1988年4月7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奇诉被告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明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郭明奇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茜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