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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与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某,公司员工。被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陇南师专)法定代表人刘某,任校长。委托代理人闫某,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某,陇南师专员工。原告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被告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600元,减半收取计31800元由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长  赵江越审判员  邓 刚审判员  许秋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利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