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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世扬(天津)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世扬(天津)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世扬(天津)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1309。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世扬(天津)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2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