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宪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119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鑫众,系李合支行行长。被告:孟宪增,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组。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哲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