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利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利斌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57号罪犯刘利斌,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饶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利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赣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利斌在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5次,处罚记过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刘利斌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利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绑架、抢劫犯罪罪犯,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利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