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民辖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赤峰嘉裕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36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赤峰嘉裕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内0402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收到红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赤峰嘉裕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认为其没有管辖权。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嘉裕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基于《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提起的诉讼,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为赤峰嘉裕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