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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峰,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