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卞乐*;庄*;郑春*;郑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乐*,庄*,郑春*,郑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乐*,男,1985年8月**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苔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丹,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女,1986年7月**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苔菉镇苔菉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滨、邱本斌,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春*,男,1978年1月*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苔菉镇苔菉村。原审第三人郑肖*,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苔菉镇苔菉村。上诉人卞乐*因与被上诉人庄*、郑春*、原审第三人郑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卞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丹、被上诉人庄*的委托代理诉讼人黄祥滨、原审第三人郑肖*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春*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622号。二、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卞乐*。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