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冯春梅、张光志与肖炬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春梅,张光志,肖炬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财保22号申请人:冯春梅,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申请人:张光志,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肖炬辉,女,藏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西昌市。申请人冯春梅、张光志与被申请人肖炬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春梅、张光志以被申请人肖炬辉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炬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冯春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轿车一辆以及位于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春梅、张光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炬辉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冯春梅、张光志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