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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丰金兰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金兰,华瑞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丰金兰,女,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华瑞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E1/2101-2102。法定代表人田家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6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华瑞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瑞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瑞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六千三百五十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瑞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张 浩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