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广泽申请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泽,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泽,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4号。法定代表人朱滨,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广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531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