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4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卫龙与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龙,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542号之一原告:袁卫龙,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荣,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57号大洋时代国际12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华丽,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工业园工六路北侧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7465808-3。法定代表人:纵兆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世绍,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卫龙与被告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袁卫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袁卫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卫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527元,减半收取计10263元,由原告袁卫龙负担。审 判 长 吴长礼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