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菊申请执行刘文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菊,刘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文献,男,汉族,1951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王秀菊申请执行刘文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文献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秀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