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英,高国顺,高方金,高新蒙,高作成,高继光,高来鹏,高连杰,高冬冬,高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英,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国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方金,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新蒙,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作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继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来鹏,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连杰,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冬冬,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卫海,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英、高国顺、高方金、高新蒙、高作成、高继光、高来鹏、高连杰、高冬冬、高卫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以(2017)鲁0784民初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方金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方金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山支行:907×××81帐户内存款35000.00元及利息、907×××88帐户内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907×××08帐户内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907×××56帐户内存款67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