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祥瑞与魏佳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瑞,魏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瑞。被执行人:魏佳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祥瑞与被执行人魏佳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佳民于2015年7月30日意外死亡,其本人既无可供执行的遗产,有没有义务承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秦民郡初字第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