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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祥瑞与魏佳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瑞,魏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瑞。被执行人:魏佳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祥瑞与被执行人魏佳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佳民于2015年7月30日意外死亡,其本人既无可供执行的遗产,有没有义务承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秦民郡初字第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源:百度搜索“”